

不少企业主想做国际物流进出口业务和出口退税,却不知自身是否满足出口退税的规定,下面为大家科普一下,哪些行为不能申请出口退税,我们来看看。
七种不能办理国际物流出口退税的行为: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外方不承担外方对出口货物质问题的索赔责任(合同约定的结汇责任除外)。
不按时结汇导致不核销的责任不承担(合同约定结汇责任的除外)。
因出口退税申报材料和单证存在问题,不承担非退税责任。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出口企业名义经营。
3、出口货物经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行或委托货运代理人修改海运提单上的名称和规格(其他运输方式为承运人移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造成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与海运提单不符的。
4、出口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空白出口退(免)税单据,交由有委托合同的货运代理人报关员,或由外国进口商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使用(提供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证明)。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批次货物应同时签订采购合同和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中介机构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国家违反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国出口退税八大特点:
1.以市场的力量培育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根据国际规则扩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
3发挥区位优势,调整地区利益分配。
4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地区间利益分配。
5.通过非汇率手段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
6.是一种收入退还行为。
7.具有调节功能的统-性。
8.它属于间接税范围内的国际惯例。
以上是关于国际物流哪些行为不能申请出口退税和出口退税特点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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