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贸企业出口骗税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在。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和打骗的不断深入,骗税方式也不断演进,上一篇文章揭秘了“虚假变造骗税出口额”呈现的几种方式,下面接着继续来看看国际物流时出口退税遇到的问题。
二、挂账虚构外汇资金流
(1)利用收汇核销监管盲区挂账混账。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除规定情形(如远期收汇、视同收汇等)外,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未在规定时间内收汇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骗税分子利用当前外汇管理与出口退税管理信息共享度不高、实行总量核销的漏洞,对实际没有收汇或不是对应业务收汇的,采用浑水摸鱼手法冒充收汇申报退税。
典型方式:一是利用时间差突击骗税后“弃汇”走逃;二是采用移花接木手法将其他项目收汇冒充申报退税项目收汇,以滚动收汇掩盖缺口,长期挂账余额。
(2)利用离岸资金“壳”虚构收汇流。现行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主要强调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原则办理贸易收汇业务,实行总量平衡监测。
对于出口货物的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鉴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并没有一致性的风险管理要求,收谁的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极易导致收汇核销与退税申报的信息背离。由此,骗税分子利用实际控制的离岸公司或注册的其他公司(即资金“壳”)将非货物贸易外汇用于付汇,隔离出口货物的真实性信息,虚构收汇资金流。
(3)利用地下钱庄虚构外汇资金流。其主要手段是境内外骗税分子相勾结,将境内用于骗税的资金通过地下钱庄置换成境外控制的离岸公司、虚拟经营公司等“资金壳”的外汇,然后以付汇名义制造出口货物收汇假象。这是实质性违法作案行为。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发布的诸多涉及“地下钱庄”的案例分析发现,涉足骗税的地下钱庄运作模式主要有:
一是“对敲型”。这是最常见的方法,也称“跨境汇兑型”,主要特征是境内人民币、境外外币平行交割。主要手法是,国内的骗税分子想把钱转到其国外账户,先跟地下钱庄约定好汇率或手续费,然后骗税分子通过N个人账户或虚设公司账户将钱打到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地下钱庄再通过其境外账户,将相应的外币打到骗税分子指定的境外账户,最后骗税分子构筑出口货物收汇,完成骗税资金流。期间,境内外资金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极具隐蔽性。
二是“取汇型”。这是蚂蚁搬家的典型方式。主要手法是,利用目前全国70余家银行提供境外取现服务的便利,境内账户注入资金后,在境外带有银联标志的ATM机进行取现,实现资金转移。其特征是境内外同时开设大量账户,在免手续费限额内频繁操作,以蚂蚁搬家形式汇聚境外资金。如,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判罚了一起用ATM机境外取款的案件。
三是“支付结算型”。针对部分骗税分子快速、大额的“需求”,地下钱庄通过虚设公司、虚构贸易等途径,进行对外非贸支付等结算模式非法转移至境外。也有骗税分子在境外直接向其购买外汇,向骗税公司付汇,以显示有出口结汇,完成资金流,从而骗取出口退税。黑龙江七台河市公安局“部督特大系列地下钱庄案”显示,查明河南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曾通过地下钱庄,非法购买9400万美元,虚构资金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7894万元。
三、虚开骗抵虚构发票流
非法获取用于骗税的抵扣凭证惯用手法较多,如农产品虚假抵扣、变票洗票、盗用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
近年来呈现新动向:
(1)利用市场(零售)销售环节的违规一般纳税人隐匿内销形成的“富余票”虚开。
(2)准备注销的企业对长期节流的虚假存货增值税留底税额需要处理而“售票”虚开。
(3)准备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在前期规范化运作过程中需要对结存的存货数据增值税留底税额进行消化“出票”虚开。
(4)利用退税速度加快、税务机关对疑点扣税凭证核查需要规范推进的特点,采用时间差,对供票侧采取故意欠税,骗取退税后走逃(失联)作案。有案例反映部分移民国外人员返境虚设商贸公司虚开后走逃国外。
(5)不法分子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对纳税人开票的信息清单监控不足的弱点,故意在开票时不列举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品名、规格型号、单价等信息,致使税务机关发票信息比对形成“盲区”,不法分子趁机改变发票品目信息对外虚开。六是利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只比对电子底册信息,采用“套打”手法篡改票面品名真票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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